案情简介:
2012年中旬,A在上下班途中,被车辆撞伤,向所在B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。由于该公司为降低用工成本,未为该员工购买社会保险,拒不支付工伤待遇。
随后,将案件委托于我。我为其办理工伤认定、劳动能力鉴定,代理劳动仲裁和一审诉讼。
2012年底,潜江社保部门将该事实认定为工伤;
2013年初,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;
2013年中,劳动仲裁支持了我方包括医疗费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、伤残就业补助金、停工留薪待遇、护理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。
2013年十一月,一审判决生效,B公司应支付A员工十余万元,B公司最终未在上诉期内提起诉上诉,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。